大连金普新区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大金普管办发[2016]5号)、《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普新区标准化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大金普管办发[2016]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十三五”期间新区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快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和引导新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增强企业技术标准创新能力,全面提高新区工业、农业、服务业的产业竞争力,同时规范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大连金普新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制定了《金普新区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金普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资助奖励补充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金普新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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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十三五”期间新区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快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增强企业技术标准创新能力,全面提高新区工业、农业、服务业的产业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金普新区管委会在“十三五”期间设立的标准化资助奖励,是对新区有关单位主持标准制定和修订,实施标准及其它取得重大标准化成果的标准化项目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每年奖励总额设定为300万元。当奖励金额超过奖励总额时,按照奖励项目的级别顺序优先奖励国际、国家、省级等标准化项目,其余超过部分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奖励。
第四条 金普新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是标准化资助奖励的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结构化安排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新区(不含保税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六条 金普新区标准化资助奖励的申报、审核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范围:
(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市、区级)、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和修订的。
(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级)制定和修订的。
(三)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
(四)承担国家、省、市级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循环经济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等示范试点项目的。
(五)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
(六)获得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证书的。
(七)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国家一级、省二级、市三级认证证书的。
(八)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九)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
(十)高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机构设立标准化专业或课程的。
(十一)在我区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的。
第八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
(二)符合新区的主要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新区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新区优势产业和提升新区产业、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有效提高新区城市管理与服务水平,健全完善城市功能和增创城市发展新优势的。
(五)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新区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为至奖励当年前三年内的标准化项目。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认定依据
第九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标准为:
(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市、区级)、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
(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级)制定和修订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15万元、8万元、4万元、2万元。
(三)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或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承担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或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资助奖励5万元。
(四)承担国家、省、市级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循环经济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等示范试点项目的,分别资助奖励国家级10万元、省市级5万元。
(五)获得国家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奖励3万元。
(六)获得良好农业(GAP)认证证书的,资助奖励3万元。
(七)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国家一级、省二级、市三级认证证书的,分别资助奖励5万元, 3万元, 1万元。
(八)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资助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九)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高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机构设立标准化专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设立标准化课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一)在我区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项目经相关组织批准,并事前在金普新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资助资金给予不超过活动经费50%且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
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同一标准化项目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标准化项目的认定依据:
(一)主持、参与标准制定和修订的认定依据是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及标准公布的公告或备案文件。主持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前言”中主要起草单位排名第一位的。参与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单位是指列入标准文本“前言”中主要起草单位排名第二位和第三位的。
(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承担省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三)承担国家、省、市级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循环经济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等示范试点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确认的文件和证书以及专家组审查验收结论。
(四)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确认文件。
(五)获得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认定依据是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证书。
(六)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国家一级、省二级、市三级认证的认定依据是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认证证书。
(七)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表彰文件。
(八)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认定依据是产品《采标国际标准合格证书》和《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不包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联盟标准已经采用国际标准,企业产品采用上述标准的。
(九)高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机构设立标准化专业、课程的认定依据是相关批文或证明文件以及招生或授课的证明材料。
(十)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资助经费的,应提供相关组织批准的活动方案及经费决算报告。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申请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正式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正版标准文本;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可查的省地方标准文本;已经备案的市、区级地方标准文本及备案表;已经备案的团体标准、联盟标准文本及备案表。
(三)国家标准公告号;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备案号。
(四)承担标准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
(五)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该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其中标准涉及专利的,还需提供专利证明。
(六)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七)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其他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项目确认文件。
(三)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该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其中标准涉及专利的,还需提供专利证明。
(四)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五)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部分标准化项目确需实施细则的,同时参照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金普新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第三季度受理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
第十五条 金普新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理的资助奖励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报金普新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由金普新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决定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接受执法部门调查但查无问题的,其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转入下一年度;
(四)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金普新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金普新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单位,金普新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令其将资助奖励资金返还,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予以公开曝光,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奖励申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普新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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